(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金龙与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龙,孙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10号原告:黄金龙,市南浔区双林镇倪家滩村上山村10号。被告:孙国强,南浔区双林镇吴家庄村龙古兜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龙诉被告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孙国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郑期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