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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明辉与许良德、冯学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辉,许良德,冯学来,临海市红光发达轧石厂,临海市西岑制衣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17号原告:李明辉,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花园新村25幢3单元102室,身份号码:332601197401030614。委托代理人:卢怡、苏媛媛,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良德,男,1959年9月9日出生,住临海市古城街道文庆街110号502室,身份证号码:332621195909094252。被告:冯学来,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临海市沿江镇西岑村2-110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08164250。被告:临海市红光发达轧石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西岑村。法定代表人:冯学来,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正理,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西岑制衣厂,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西岑村,组织机构代码证:14796939-3。法定代表人:许良德,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辉与被告许良德、冯学来、临海市红光发达轧石厂(普通合伙)、临海市西岑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辉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辉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李明辉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王秀云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