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280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7-02
案件名称
(2020)云2801刑初4号陈礼州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礼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801刑初4号 公诉机关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礼州(自述),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景洪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景检一部刑诉(2020)2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礼州窜至景洪市江北XXXXX宾馆205号房间,将被害人李某放在房间的一部白色苹果8手机及一部粉色OPPO手机盗走。 经云南省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2328元,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836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陈礼州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礼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礼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礼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金 梅 二O一O年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杨 永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