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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周健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周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查某。2009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周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健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查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1月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查某向本院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查某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查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