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长松与冯尧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941号原告:陈长松。委托代理人:何高峰、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尧兴。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松与被告冯尧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尧兴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松撤回对被告冯尧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9元,减半交纳1,109.50元,由原告陈长松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审 判 员 桑伟强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