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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长松与冯尧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941号原告:陈长松。委托代理人:何高峰、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尧兴。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松与被告冯尧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尧兴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松撤回对被告冯尧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9元,减半交纳1,109.50元,由原告陈长松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审 判 员  桑伟强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