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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周炜与肖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炜,肖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周炜,男。被执行人肖振平,男。周炜与肖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30日作出的(2007)西民三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2月23日,周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付货款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院(2007)西民三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蔡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