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周炜与肖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炜,肖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周炜,男。被执行人肖振平,男。周炜与肖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30日作出的(2007)西民三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2月23日,周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付货款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院(2007)西民三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蔡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