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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殡葬服务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殡葬服务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30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涛。委托代理人:卢红彬。委托代理人:余华。被告:杭州市殡葬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殡葬服务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