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4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祝发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祝发昌,绍兴县远大劳务有限公司,陶杨海,沈德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419号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根。委托代理人:金列君。委托代理人:童海钧。被告:祝发昌。委托代理人:窦兵仁。第三人:绍兴县远大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云友。第三人:陶杨海。委托代理人:赵金法。第三人:沈德成。本院受理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发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发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祝发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