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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21执14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韦勇、谭峰、黄金凤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韦勇;谭峰;黄金凤;谭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21执14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韦勇,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被执行人:谭峰,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被执行人:黄金凤,女,1990年6月9日出生,壮族,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被执行人:谭夏梅,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韦勇申请黄金凤、谭峰、谭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22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韦勇案款202214.0元,承担执行费2933.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韦勇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桂0221执1433号案件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作鼎 审判员  韦彰生 审判员  唐建平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曾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