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提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与徐金华、姚泉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傅红梅,徐金华,姚泉永,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提字第9号抗诉机关: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傅红梅,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诚信街**号。委托代理人:季洪宝,德清县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徐金华,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筏头乡佛堂村佛堂**号。原审被告:姚泉永,住德清县武康镇塔山村河图里10号。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傅红梅与被申请再审人徐金华、原审被告姚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再审人徐金华认为本案中所涉借款已归还,起诉事实有误为由,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徐金华起诉傅红梅、姚泉永应归还2008年7月1日的50000元借款一案,经审理查明,并经徐金华确认,该50000元借款已于2008年8月4日全部归还结清,本案诉争纠纷已不存在。徐金华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申请再审人徐金华撤回起诉。二、撤销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被申请再审人徐金华承担。审判长 耿延冰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沈宝龙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