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贺仲德与邬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仲德,邬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79号原告:贺仲德,江区葭芷街道西大街38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5205231014。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孙翼,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正军,江区葭芷街道海晨新村3号楼3-5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仲德与被告邬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仲德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仲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申请费2600元,合计6250元,由原告贺仲德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0一0年一月八日书记员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