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制××司与平湖市××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制××司,平湖市××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号原告:上海××制××司。住所地:上海市××石湖荡镇××号。法定代表人:钟××。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平湖市××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堍南侧西××附房。法定代表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制××司与被告平湖市××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制××司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冯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