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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8民初977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2-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8民初9770号原告:张某,男,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盈一,苏州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女,194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俭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沈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