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羽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9年11月1日,在草塔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丙。婚初感情一般,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特别是被告好逸恶劳,经常赌博。为此,夫妻间口角频繁,被告动辄殴打原告。久而久之,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成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返还给原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乙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结婚、生育情况无异议。其他诉称内容均不属实,而且因原告不懂经营,导致家庭产业陷入困境。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1、原告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和生育儿子的情况。经质证,被告无异议;2、被告提供杨家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用以证明被告没有赌博违法记录和被告父母身体健康的事实。经质证,原告无异议;3、被告提供借条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欠绍兴县柯桥镇徐某某借款30000元和欠诸暨市三都俞张村俞某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不存在上述债务。上述证据已当庭出示。证据1、2,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原告对被告主张的该两笔债务有异议,且该债务又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两笔债务不作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99年11月1日在诸暨市草塔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丙。2009年1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应证据。原、被告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汤立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