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方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方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95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方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方某某在安徽省庐江县工商局登记的安徽大洋管业有限公司中拥有的股权及其所有的浙d×××××丰田牌汽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10万元)予以冻结及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某某在安徽大洋管业有限公司中拥有的32%股权、查封被告方某某所有的浙d×××××丰田牌汽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1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