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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81执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徐宁、瑞昌市新日电动车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宁;瑞昌市新日电动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81执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宁,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瑞昌市人,个体户,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瑞昌市新日电动车行,住所地:瑞昌市林安国际商贸园。 经营者:胡应清,1976年9月26日出生,瑞昌市人,个体户住瑞昌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宁与被执行人瑞昌市新日电动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481执9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克明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