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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执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528号楼孟立诉叶绍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2009)甬慈商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孟立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叶绍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楼孟立也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绍龙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楼孟立货款19425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177.5元,执行费2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5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辉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