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陈某、罗国毅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国毅,车达飞,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9年6月1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09年9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国毅。2007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车达飞。2004年2月20日因抢劫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7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09年9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因本案于2009年9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罗国毅、车达飞、彭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罗国毅、车达飞、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罗国毅伙同“罗杰”(音,另案处理)经商量至嘉善县魏塘镇苏家浜小区177号底楼,由罗国毅望风,陈某、“罗杰”钻窗入室,进入二楼西北间租房内,窃得黄亦军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及中兴3G上网卡一只(价值人民币352.8元)、驾驶证一本,内有现金12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3052.8元。窃后电脑被销赃得款900余元。2、2009年8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罗国毅至嘉善县惠民镇优家新村331号四楼东北间租房,推门入室,窃得余文玉的金立牌88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94元)与现金2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614元。3、2009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东小区285号三楼303室租房,钻窗入室,窃得赵志成上有“福”字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262元、抽屉内现金35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297元。4、200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罗国毅伙同“阿龙”(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魏塘镇徐家港小区251号,由“阿龙”望风,罗国毅、陈某爬落水管、推门入室进入二楼西南间的租房内,窃得余珍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后销赃得款1400元。5、2009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彭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卢家浜小区347号四楼,推门进入租房,窃得张论娜的包内现金130余元。6、2009年9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彭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东小区281号二楼,插片进入东北间租房,窃得黄治平的现金35元。7、200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彭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东小区370号二楼,插片进入东北间租房内,窃得金林的天语牌手机一部及充电器,价值人民币990元。后销赃得款180元。8、2009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彭某至嘉善县魏塘镇虹桥村虹桥新区33号二楼,插片进入东南间租房内,窃得张秀的现金人民币600元人民币与新台币100元。案发后,新台币100元被扣押。9、200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彭某至嘉善县魏塘镇虹桥村虹桥新区27号,插片进入二楼东南间租房内,窃得钟晓平的背面有“世界风”字样的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0元、板栗2斤,价值人民币12元,总计价值人民币372元。窃后,彭某将手机送李继伦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扣押并发还失主。10、200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惠民镇大通村石牌泾31号底楼,插片进入东北间徐以芳的租房内,窃得现金40元。11、2009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罗国毅伙同罗杰至嘉善县大云镇洋桥村浦家埭19号,溜门上二楼,罗国毅望风,罗杰进入房间内,窃得赵明勋的宏基牌MS223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320元。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300元,罗国毅分得600元。12、2009年5月10日左右一天夜里,被告人罗国毅伙同罗杰至嘉善县大云镇沪杭高速铁路大云段工地,罗国毅望风,罗杰溜门进入工地一简易棚内,窃得郭小东的包内现金1000余元。13、2009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车达飞至嘉善县魏塘镇城东张家桥小区588号底楼中间棋牌室门口,溜门进入,窃得李大祥停放的蓝色的豪爵牌HJ125-7H型摩托车一辆(车牌照:浙F×××××),价值人民币4298.25元。案发后,该辆摩托车被扣押并发还失主。14、2009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车达飞至嘉善县魏塘镇虹桥村虹桥新区271号(编号为“魏-小区3#变-679,主-03”的电线杆边上的居民房)门口,溜门进入底楼中间大厅,窃得陈王辉停放的三鑫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罗国毅、车达飞、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亦军、余文玉、赵志成、余珍、张论娜、黄治平、金林、张秀、钟晓平、徐以芳、赵明勋、郭小东、李大祥、陈王辉的陈述;证人李继伦等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罗国毅、车达飞、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600余元、12300余元、6000余元、2100余元,数额均属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罗国毅、车达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罗国毅、车达飞、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国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车达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