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627执25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1-09
案件名称
李文中、许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文中;许飞;尤新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627执2525号申请人李文中,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城郊乡七里河行政村大李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211150610被执行人许飞,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尤新兰,女,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李文中申请许飞、尤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节(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成审判员 程敬梅审判员 **西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