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庆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传会与周必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会,周必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33-2号原告吴传会,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庆元县松源镇洋墩扶贫小区25幢1单元201室。被告周必玲,个体户,住庆元县松源镇弦歌坊巷7号。原告吴传会诉被告周必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传会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诉讼保全费636元,合计1306元,由原告吴传会负担。审判员 刘北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