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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927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杨家品、程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家品;程国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927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品,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巍山县。被执行人:程国辉,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昆明市西山区。杨家品与程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云2927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程国辉应赔偿给杨家品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就医交通费、鉴定费合计83413.93元。因程国辉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权利人杨家品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国辉名下有银行存款1051.49元,已扣划1051.49元。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家品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国辉发布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程国辉应赔偿给杨家品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83413.93元,已履行1051.49元,剩余82362.44元,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忽克敬审判员  张志诚审判员  万丽梅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赖永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