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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名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名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7-2号原告:宁波市海曙名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008385-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15弄16-1号。法定代表人:戴鹏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永茂,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瑶,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3-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妙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涛,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名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10)甬鄞商初字第7-1号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调解,原告申请解除本院业已冻结的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