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龙建××团××司与单某某、枣庄××××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龙建××团××司,单某某,枣庄××××置业有限公司,蒋某某,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27号原告成龙建××团××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被告单某某。被告枣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中区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龙建××团××司诉被告单某某、枣庄××××置业有限公司、蒋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龙建××团××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成龙建××团××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枣庄××××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77号海纳花园开发项目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飞雄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