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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龙建××团××司与单某某、枣庄××××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龙建××团××司,单某某,枣庄××××置业有限公司,蒋某某,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27号原告成龙建××团××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被告单某某。被告枣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中区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龙建××团××司诉被告单某某、枣庄××××置业有限公司、蒋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龙建××团××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成龙建××团××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枣庄××××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77号海纳花园开发项目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飞雄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