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3民初6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21
案件名称
方飞与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飞;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民初6750号原告:方飞,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罗家村东环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谢向东。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4729(集群注册)(JM)。法定代表人:黄丽娟。原告方飞与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龙公司)、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叮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有龙公司、叮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一次性偿还租赁保证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1500元;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1日原告在被告花都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将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E30汽车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1日,租赁保证金25000元,租金及保险费2500元,还车后90个工作日内退还租车金25000元,被告花都分公司同时有广东叮咚电动车招牌,还款收据盖有被告花都分公司收款专用章。4月17日距还车已满90个工作日,但原告未收到退款。5月初,被告花都分公司已人去楼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被告表示不会不退款,但要签订协议从2019年7月后分8期退款或将租赁保证金转为购车款购买其二手新能源汽车。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按其退还租赁保证金的行为严重违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有龙公司、叮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叮咚公司租赁车辆一台,双方签署《租赁合同》、《租车单》,约定:租赁期限从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1日共3个月,租金及保险费为2500元,保证金25000元,合计27500元;出租方在承租方合同到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经查询无违章无息退还保证金;承租方若提前解除租赁关系,所缴纳的保证金出租方于原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退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刷卡向叮咚公司支付共计27500元,叮咚公司开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给原告。2018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原告交还涉讼车辆给叮咚公司,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在上述《收款收据》上加盖了收款专用章并签注:“客户于2018年12月1日已还车,原件已收回,保证金于90个工作日内退还”。后原告向有龙公司、叮咚公司协商退回保证金无果,诉至本院。另查明,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是有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黄丽娟是负责人;叮咚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黄丽娟是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本院认为,原告方飞与被告叮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车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日到期,原告依约还车,叮咚公司予以接收确认,叮咚公司应按约定在9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4月17日前)经查询无违章无息退还保证金,现原告请求叮咚公司返还保证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叮咚公司一次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00元,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叮咚公司并未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但叮咚公司逾期不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额与逾期的时间长短紧密相关,原告主张有龙公司一次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叮咚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为:以所欠保证金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以所欠保证金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不超过1500元为限)。关于原告主张有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在上述《收款收据》上明确承诺了自己的还款义务,理应承担清偿责任。分公司依法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原告主张有龙公司承当本案有关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方飞退还保证金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以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不超过15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方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培芹人民陪审员 谢海明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子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