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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汝桢制本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彩贵家私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汝桢制本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彩贵家私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401号原告:台州市汝桢制本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乌石村。法定代表人:林汝桢。被告:台州市椒江彩贵家私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三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彩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汝桢制本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彩贵家��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汝桢制本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汝桢制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台州市汝桢制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灵     敏人民陪审员 戴     根     祥人民陪审员 王冬彩二o一0年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