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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5民初76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行分公司、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钽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行分公司;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05民初7637号 原告:沈阳万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坦。 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春。 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春。 原告沈阳万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行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北行分公司”)、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万钽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坦,被告国美北行分公司及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万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沈阳万钽商贸有限公司在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行分公司)购买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在使用一个月时间内产品自身出现了质量问题(不开机,由苹果官方售后鉴定单)要求二被告进行产品全额退款退货598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笔记本电脑产品自身出现了质量问题不开机(有苹果官方售后鉴定单)同时购买苹果笔记本产品时原始日期发票时2019年3月9日,发票号为07018183。进行苹果官方售后报修查询限时设备产品购买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理由是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行分公司在销售翻新二手机产品来充当新产品销售。 被告国美北行分公司、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在我公司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七天之内到授权售后出具质量鉴定单,给予退货,15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代售后出具鉴定单给换货,超过15天在保修范围内,在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是有保修。原告的商品超过15天,在正常的保修范围内,所以不同意退和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9日,原告从被告国美北行分公司处购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5988元,国美北行分公司为其出具了普通发票。2019年3月25日,国美北行分公司应原告要求向其出具增殖税专用发票,后被告将原告购买信息在苹果网站登记注册。原告购买电脑未到一个月时发现该笔记本电脑出现故障。2019年4月21日,原告从苹果的授权售后服务部门取得《工作授权》,其中记载:“顾客提供发票显示原始购买日期2019年3月9日,进行保修查询显示设备购买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建议顾客拨打applecare服务热线咨询”。2019年5月23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被告要求向本院出具书面答复,内容主要为:MacbookPro产品在消费者完成“设置助手”后方可使用,不存在“激活”,因此我司没有首次激活时间的记录。就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站查询的所谓“激活时间”,不代表苹果产品的真实信息。……‘系统’中描述的服务范围信息基于Apple所掌握的购买日期信息。具体取决于产品注册时间或是否已注册,如果是从Apple授权经销商处或AppleStore商店购买的,则估计的购买日期可能不正确;……如果保修到期日期错误:……您需要将产品原始销售收据发送至Apple,以便我们更新您的购买日期……庭审中,登陆苹果网站查询原告电脑购买信息显示为:“维修和服务保障情况:有效。预计到期日:2020年3月8日”。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国美北行分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现主张被告退款,系基于其认定所购买的电脑为二手电脑,仅提供了第三方售后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授权。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苹果公司出具的回复及在苹果网站查询到原告电脑的信息,均能够看出原告提供的工作授权系在其购买信息未在苹果官方网站注册的情况下出具,故原告提供的工作授权不能作为认定案涉电脑为二手电脑的依据。原告虽主张网站记载为后更改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二被告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万钽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万钽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退还原告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嘉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