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280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7-02
案件名称
(2020)云2801刑初3号岩应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岩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801刑初3号 公诉机关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岩应,曾用名岩罕燕,男,1978年9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该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景检一部刑诉(2020)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9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岩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景大线K1+700M(嘎洒镇曼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岩应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96.2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岩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岩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金 梅 二O一O年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杨 永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