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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揭阳市中X公司、上诉人岳阳恒X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3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中X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恒X公司。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揭阳市中X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X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董事长。上诉人揭阳市中X公司、上诉人岳阳恒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揭阳市中X公司与上诉人岳阳恒X公司均于2009年12月4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揭阳市中X公司与上诉人岳阳恒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揭阳市中X公司与上诉人岳阳恒X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揭阳市中X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00元,由本院退回揭阳市中X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梅自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