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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抗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杨振存与肖上校、朱乾懂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振存,肖上校,朱乾懂,方建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84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振存。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肖上校。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朱乾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方建跑。申诉人杨振存与被申诉人肖上校、方建跑、朱乾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苍龙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振存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9月2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11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戴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