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闽0104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5-06

案件名称

陈伙官、刘湘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伙官;刘湘晖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执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伙官,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刘湘晖,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陈伙官与被申请人刘湘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104执保16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湘晖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现陈伙官、刘湘晖均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伙官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4民初30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陈伙官、刘湘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湘晖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75号友精大厦1210单元房屋(产权证号:FZ权1504695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兴宝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梁肖飞 书记员邵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