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4号原告陈某。被告林某甲。法定代理人林某乙。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和被告林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林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2年11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无生育子女。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脾气不合。2006年6月19日原告向瑞安市���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鉴定属于精神病人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7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提起扶养费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扶养费10000元,该款因原告无经济能力至今未付。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同时达成协议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15000元。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到,扶养费10000元已经法院判决,在该案中我愿意支付被告经济补偿5000元。现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林某甲辩称:原告诉称属实,经法院判决的扶养费1万元原告至今没有履行。同意原告在该案中支付我方经济补偿5000元。原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身份;2、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4、(2006)瑞民初字第2045号判决书,证明2006年6月19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5、(2008)瑞民初字第119号判决书,证明法院曾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扶养费1万元的事实。被告林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6月19日原告陈某曾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2007年11月22日��被告林甲向原告陈某提起扶养费纠纷诉讼,期间,被告林某甲的病情经医学鉴定,评定为精神分裂症且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原告陈某支付被告林某甲扶养费10000元。2009年11月13日,双方签定离婚协议书,约定:1、1、自愿离婚;2、婚后无生育子女;3、无共同财产,男方支付女方15000元作为补偿;4、无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债权、债务各自承担。针对上述协议第3项中的15000元,双方均同意:该15000元包括了法院已判决的扶养费10000元,故本案中原告陈某应支付被告林某甲经济补偿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现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均同意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原告陈某支付被告林某甲经济补偿5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涂圣通代理审判员 邹丽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