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323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2-11
案件名称
邢鹏、崔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邢鹏;崔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邢鹏,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崔浩,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鹏与被执行人崔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鹏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执2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爱民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