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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邓营昌、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营昌;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02财保1号申请人:邓营昌,男,汉族,1955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安周,系周口市川汇区平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6728783264。法定代表人:雷海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邓营昌于2019年12月21日向周口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8800元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为:1066319192020000007)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营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88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康凯先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新勇审判员  江红英审判员  冯 光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