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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戚某某在诸暨市中创物资有限公司的60%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戚某某所有的在诸暨市中创物资有限公司的60%股权(保全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额度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