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戚某某在诸暨市中创物资有限公司的60%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戚某某所有的在诸暨市中创物资有限公司的60%股权(保全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额度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