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安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应林、孟克兰等与王世余、李爱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林,孟克兰,王世余,李爱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安民初字第30号原告:王应林,村民。原告:孟克兰,女,1923年1月8日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富安镇九九村6组。委托代理人(受原告共同委托):丁同发,男,1937年12月18日生,汉族,村民,住海安县大公镇贲集村24组。被告:王世余,村民。被告:李爱华,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林、孟克兰诉被告王世余、李爱华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应林、孟克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林、孟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应林、孟克兰负担。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方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