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科龙贸易有限公司与陈通官、余恭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科龙贸易有限公司,陈通官,余恭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15号原告玉环县科龙贸易有限公司。城路19号。法定代表人:连振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辉朱,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玉环县科龙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玉环县坎门街道双龙路12号(身份证号:332627196904281756)。被告陈通官,泥水工,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山村南山二路9号(身份证号:332627196010180016)。被告余恭香(又名余钟香),1964年2月29日,,家务,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山村南山二路9号(身份证号:××××262719640229002X)。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科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通官、余恭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科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科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玉环县科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旭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