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卫星与台州日报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星,台州日报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76号原告:徐卫星,江区云顶佳苑雅园18幢一单元802室,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03184874。委托代理人:齐华修,居县安洲街道后溪路91-26号,身份证号码:330502196803190033。被告:台州日报社,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58号,组织机构代码:47258028-5。法定代表人:潘通天,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星与被告台州日报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卫星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0元,减半收取14280元,由原告徐卫星负担。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王 建 华审判员 王秀云二0一0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