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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民一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宝良与王应祥、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良,王应祥,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霍民一初字第0207-1号原告:胡宝良,男,1962年11月19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应祥,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10)霍民一初字第02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单等证据,能够确保原告胡宝良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其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李  述  东审 判 员 施  文  中代理审判员 朱    鹤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学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