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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5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2-17

案件名称

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祥柱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祥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5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孔祥柱,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祥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103执5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翼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