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吕峰与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峰,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142号原告:吕峰。被告: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峰诉被告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