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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陈××、汪××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汪××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49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陈××。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并非本案实际出借人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2元,依法减半收取4421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杨 溢审 判 员  魏绪荣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