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以田与郑以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以田,郑以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3号原告郑以田。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郑以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以田诉被告郑以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以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郑以田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