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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佳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唐佳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47号原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海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中勉,系公司职工。被告唐佳英,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社区环镇西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尚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