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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民终40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1-23

案件名称

侯宝云、刘保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侯宝云;刘保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民终40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宝云,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昌,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元胜,德州德城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侯宝云因与被上诉人刘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3民初201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宝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侯宝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侯宝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全树 审判员  王玉敏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孔祥龙 书记员于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