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夏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2009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晨。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9日,安徽籍人夏有田在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一码头被挖掘机意外撞死,后其家属与肇事方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2009年9月14日上午,死者家属、亲属及老乡等几十人聚集在嘉善县西塘镇镇政府门口,要求镇政府处理夏有田被撞死一事,被告人夏某以老乡的身份参与其中。当日上午,被告人夏某等人不听从现场维护秩序的西塘派出所民警俞忠华等人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冲过警方预设的警戒线,对现场劝导的民警俞忠华实施殴打,致俞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嘉善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认定:被害人俞忠华的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户籍资料等;被害人俞忠华的陈述;证人陆炯炯、许学忠、孙文表、夏稳柱、沈文臣、陆其珍、吴专、许永仙等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而以暴力方法进行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