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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松青与陈细贵、李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青,陈细贵,李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第217号原告王松青,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新街路198号(身份证号:332627196712111517)。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玉宁,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细贵,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坎门办事处职工,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浦东141号(身份证号:332627195001011515)。被告李素艳,无固定职业,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浦东141号(身份证号:××52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青与被告陈细贵、李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青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王松青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