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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102民初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19

案件名称

王修礼、冯良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修礼;冯良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311号之一 申请人:王修礼,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被申请人:冯良超,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冯良超名下的位于日照市黄海一路南、北京路东日照市锦华广场13A幢01单元(01)1103号【产权证号: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2918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冯良超名下的位于日照市黄海一路南、北京路东日照市【产权证号: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2918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