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森赛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森赛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0号原告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莲花巷。法定代表人:汪万余。被告诸暨森赛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开元西路。法定代表人:楼招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森赛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诸暨森赛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诸暨森赛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纯青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