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苏琴与张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苏琴,张伟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86号原告金苏琴,农民,原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1组,现住遂昌县新路湾镇丙庄村。被告张伟南,农民,住遂昌县三仁畲族乡十三都村周村8号。现在省一监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苏琴诉被告张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苏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毛哲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