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镜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鲁金玲、鲁发基与傅国安、庞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金玲,鲁发基,傅国安,庞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镜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鲁金玲,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鲁发基,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傅国安,男,1952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庞远龙,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鲁金玲、鲁发基与被执行人傅国安、庞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的(2008)镜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金玲、鲁发基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傅国安、庞运龙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8)镜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利群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肖雪梅 微信公众号“”